財稅政策解讀
2016年研發加計扣除是否需要在科委進行研發項目認定?
作者:admin 日期:2020-07-10 14:20:11
原研發費加計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16號)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
2016年1月1日起執行的研發費加計扣除管理辦法,《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五、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3.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比較以上新舊文件規定,2016年前研發費加計扣除申報前稅務局要求的,企業需要向科委提交研發項目認定的資料進行項目認定;2016年1月1日起,稅務機關對有異議的研發項目,應當自行轉請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認定。
2016年1月1日起執行的研發費加計扣除管理辦法,《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五、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3.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比較以上新舊文件規定,2016年前研發費加計扣除申報前稅務局要求的,企業需要向科委提交研發項目認定的資料進行項目認定;2016年1月1日起,稅務機關對有異議的研發項目,應當自行轉請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