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解讀
許昌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作者:admin 日期:2020-07-10 14:30:37
許昌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2014-09-04 9:53:07
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市各有關單位:
為了提高許昌市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促進和加強我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其在我市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中的重要作用,經研究,我局決定對《許昌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完善并正式發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許昌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許昌市科學技術局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許昌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是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了規范許昌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開發、轉化方面的作用,依照《河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結合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和科技攻關計劃,圍繞技術創新體系建設,以應用開發研究為主,結合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開發產業發展中的共性、關鍵技術,持續提供成熟配套的技術、工藝、裝備和產品,促進成果轉化和技術輻射,帶動相關行業的技術提升和科技進步,增強產業技術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依托許昌市支柱產業、優勢行業、高新技術產業中科技實力較強的科技型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建設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成為支撐企業自主創新提升的科研開發實體。
第三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務是:
1、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針對行業領域發展中的重大關鍵性、基礎性和共性技術問題,持續不斷地將具有重要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開發;
2、培訓行業領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同時,在工程技術研究開發方面全方位地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3、實行開放服務,接受國家、省、市、行業或部門,以及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和實驗任務,為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4、運用其工程化研究開發和設計優勢,積極開展國內、外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成為企業吸收國內、外先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的技術依托。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許昌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根據全市經濟、科技、社會發展及其區域共同發展需要,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組建和運行管理工作。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單位)和依托單位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相關管理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許昌市科學技術局
1.負責制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的總體建設規劃;
2.負責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組建申請受理、論證、經費預算和相關合同的簽訂;
3.負責制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運行評價指標體系,并組織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過程中的檢查、監督、評估和驗收。
(二)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單位)和依托單位
1.負責本地區(或行業)擬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組織和推薦工作;
2.負責歸口管理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組建實施和運行管理檢查;
3.負責配套經費的落實;
4.負責指導協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與相關單位的合作。
第三章 申報及立項
第五條 凡符合組建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總體規劃和布局原則,擬申請承擔組建任務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市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技實力較強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
2、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有工程技術研究和設計基礎,并在科技研究和開發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在國內或省內同行業中有一定影響;
3、具有技術水平較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數量和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和工程設計人員;有能夠承擔工程試驗任務的熟練技術工人;
4、基本具備了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中心場地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培訓場所不低于100平方米,專業用于研發、試驗和檢測的設備不少于10臺(套),設備原值一般不低于200萬元。對農業等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要求較低的,可以適當放寬;
5、擁有較強的技術資產和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在組建過程中能保證匹配資金的落實;
6、擁有改革意識強、敢于創新、高效精干、科學化管理的領導班子,有強有力的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隊伍。
第六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根據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科技發展的長遠規劃,統籌規劃、統一安排。具體申報及立項流程如下:
1、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由各依托單位提出申請。申報單位按照《許昌市科技局關于組織申報許昌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通知》,認真填寫《許昌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申請書》,編制《許昌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各申報單位通過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申報,市直單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報,并由上述部門負責指導申報單位編寫申報材料,審核申報材料,簽署推薦意見,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
3、市科技局各業務科按領域分別受理,審核項目必要性、可行性與規劃科學性,并會同主管領導、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現場考察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實際狀況,作為推薦依據;
4、各業務科負責推薦擬組建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名單。各科將經主管領導簽字后推薦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名單連同申報材料報送發展計劃科匯總。由局行政辦公會討論決定是否進入項目評審程序;
5、評審工作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領導小組直接領導下進行,組成評審委員會,按照評審工作程序,開展評審工作。評審數據由發展計劃科負責匯總。
6、評審后,發展計劃科對申請組建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項目評審情況向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提交書面報告和有關資料,由局長辦公會研究審核確定組建單位,并以市科技局正式文件下發。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七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領域由市科技局相關業務科進行組織、協調與管理,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根據市科技局批復文件和任務,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八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可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委會,由同行業科技界、相關企業界權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單位主要工程技術骨干組成,負責計劃審議,方案評價、工程項目研究開發咨詢等工作。
第九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主要通過其自身面向全國、全省、全市相關行業、企業承接工程化研究開發任務(合同),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所需經費采取市科技經費支持、銀行貸款、單位自籌等多渠道解決。市科技經費一般采取科技項目經費資助形式,可用于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設備購置、技術與人才引進等(不能用于土建工程)。要求依托單位或主管部門有一定的資金匹配,鼓勵有關單位采取多種方式自籌資金組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十一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經費實行獨立核算,每年應按規定編報年度預決算。
第十二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重大進展、突破,承擔單位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及市科技局報告,應定期向市科技局歸口業務科室報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管理和運行情況。及時向市科技局上報上年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安排。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十三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考核評估是中心建設和管理的重要環節,主要是全面檢查和了解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運行、服務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促進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更好地為許昌科技自主創新提供高質量的各類技術服務,推動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實現良性運行發展。
第十四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發展計劃科負責綜合管理,歸口業務科(指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農村科技科、政策法規與社會發展科技科)具體承擔,具體負責組織專家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進行考核評估。發展計劃科綜合考核情況向局長辦公會提交考核報告。
第十五條 考核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考核方法以單位自查、上報考核材料為主,以現場考核為輔,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承擔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格式上報《許昌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考核評估報表》(包括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總結),并確保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十六條 考核內容由目標完成情況、建設運行情況兩部分組成。目標完成情況指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年度合同各項任務目標完成情況;建設運行情況包括項目經費投入支出情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運行效果、管理水平以及前景評估等方面。
第十七條 具體考核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根據考核辦法下發年度考核通知,由局歸口業務科組織實施考核。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承擔單位根據考核通知要求,撰寫中心工作總結,并附相關佐證材料,經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各承擔單位審查核實后上報;
2、市科技局歸口業務科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送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進行考核評估,必要時組織現場評估。市科技局歸口業務科應綜合專家意見,對考核對象做出考核結論;
3、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對提交的考核報告,進行審議,最終審定考核結果,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獎懲措施
第十八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警告、撤消”五個等次,對于符合以下條款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考核結果應直接認定為“警告”或“撤消”等次。
1、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承擔單位已不存在;
2、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研發團隊和研發場地不能正常發揮作用;
3、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當年未申報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
4、近2年內創新成果(含創新產品、創新方法、創新工藝和創新理論)少于2項;或近3年內獲授權專利少于1項。
第十九條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權要求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警告,直至撤消立項。
1.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要建設指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設要求的;
2.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骨干技術人員離開單位,合作關系發生重大變化,中心組建已無法實施的;
3.依托單位發生重大變故,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自籌經費不能足額到位,項目難以完成建設的;
4.主管部門(單位)、依托單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建設經費等行為的;
5.無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門(單位)對中心的檢查、監督、審計和評估的;
6.因客觀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繼續實施中心建設計劃的;
7.依托單位從事的主導行業或產權發生重大變化,不能保證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繼續對我市相關產業發展發揮骨干支持作用的。
第二十條 考核結果與當年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項目申報、項目經費補助、加計抵扣和單位評先直接掛鉤。對考核等次為“合格”以上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依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相關管理辦法繼續支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開展各類科技項目申報和經費資助;對連續三次評定為“優秀”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予以一定的科技項目經費補助獎勵;對考核結果為“警告”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一年的整改期,一年后考核不符合要求仍被警告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將予以撤銷并通報,承擔單位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新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